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芜湖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入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切实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正确的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原则;
(四)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原则;
(五)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 议事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实行清单管理(见附件)。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召开党委会议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党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协商。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委委员会前应与党委书记充分沟通。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会议召集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最终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党建办公室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及有关文件的草拟。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集,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会议应该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党委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但不参加有关事项的表决。
第八条 议事程序
(一)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党委书记沟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方案,经相关党委委员审定后填写《拟提请党委会审议议题报送单》(见附件),交党建办公室统一汇总。
党委会议议题相关材料,会前均应报党委书记审阅。党委会议议题要提前发给其他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应认真研究,做好准备。
(二)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党委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三)党委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由与会的党委委员作出,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晋升、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式决定。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讨论事项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党委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党建工作办公室向缺席者传达。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完整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委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根据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及时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由党建办公室起草,经党委委员会签,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分送党委委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研究事项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全体员工大会决策的重大问题,会议履行前置讨论程序,研究情况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全体员工大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党委委员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党建工作办公室对会议部署重点事项进行督办,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决定执行情况。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并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情况,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的内容,除按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等情况,违者追究相关责任;属于实效性的秘密,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逐步公开。
第十五条 坚决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党委会一经形成决定,党委委员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委会决定的言论。
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若修订须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