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芜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筒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教结合和纠建并举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
(二)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三)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造成重大风险;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三)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七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等重要条款显失公允;
(二)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三)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四)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等。
第八条 工程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造成公司资产损失;
(二)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等。
第九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四)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五)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等。
第十条 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等。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四)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五)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第十三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未达重大资产损失标准,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视同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或子公司相关工作经办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主管责任是指公司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其直接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一般、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以上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纪检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负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上报移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担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开展公司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一)受理监督管理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二)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三)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报公司党组织会议或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涉及下属子公司的应同时送达子公司,并对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内容均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此前发布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会同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