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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租房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规范公租房配租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对芜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并轨使用请示的批复》(皖保组〔2011〕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1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公租房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公租房小区房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产营运部(房屋租赁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租房招租宣传、运营工作;

(二)负责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录入、租金收缴、合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租房转租、转借、非法占用、欠费行为管理及诉讼工作;

(四)负责公租房房源信息(出租、出售、空置)及欠费信息按月统计汇总工作;

(五)负责资产租赁系统的开发、数据维护、系统操作培训工作;

(六)负责公租房相关政策文件下发及培训工作。

第五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入口物业公司(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负责公租房房源管理工作;

(三)负责租户入住、退租手续办理工作;

(四)负责现场办理租房手续的合同签订、系统录入工作;

(五)负责租金、物业费收缴及催缴工作;

(六)负责公租房转租、转借、非法占用、欠费户清退工作;

(七)负责公租房房源及公共区域维修管护工作。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信息应公开、透明,严禁打招呼,预留房源,干扰正常租赁秩序;严禁转租、转借,从中谋取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  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区域,实时公开小区空置房源信息,公开形式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个人租赁

个人申请公租房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或房屋租赁中心直接办理,房源选定及办理程序须遵循先后次序。

第九条  企业(单位)集中租赁

企业(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的,向公司资产营运部提出租住申请,资产营运部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资产营运部通知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入口物业公司及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或房屋租赁中心优先办理租住手续。

企业(单位)分散申请公租房的,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租赁手续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严厉打击转租、骗租行为,资产营运部组织人员定期对公租房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预留房源的公司工作人员,移交公司纪检办公室核实处理;对利用公租房谋取利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一经核实,上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小区公租房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营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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