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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款拨付管理,规范工程款拨付工作流程,提高拨付效率,杜绝超付、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未经审计决算支付等行为,根据公司工程款拨付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是指由公司自筹资金投资,并由公司直接负责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各类款项。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按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进度、施工产值、质量状况及合同履行情况对申请单位申报工程款进行审核。

第四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审核已付款金额、代扣款项、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仅指外市企业)等,并做好工程款拨付工作。

 

第三章  工程款拨付审批流程

第五条  建设项目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时,由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含工程进度形象说明及图片资料、已完工内容及相应数量、已完工产值计价书、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承诺书等), 经项目经理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报送至监理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及项目进度、施工产值、质量状况等情况,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款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必须注明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实际进度、支付何种款项等,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签字、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至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根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申请,组织监理单位现场复核,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共同签字确认。

审计监督部根据合同约定不定期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填报《芜湖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入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性支出经费拨付审批流程》(以下简称《拨付审批流程》),并按照《拨付审批流程》进行流程申报工作。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之前,工程单位必须提供付款金额对等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必须与施工合同上的名称一致,外市的工程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资金管理部负责审核。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完工程造价的85%;项目未经审计结算,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一条  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进度款支出,应按照《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经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管理;全资、控股、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芜湖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入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试行)》(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入口工[2013]5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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