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公司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 保证金预留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按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质保期内质量缺陷维修情况对保证金退付进行审核。
第五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保证金审核及退付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拒绝维修且不承担费用的,我公司可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的,可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第九条 涉及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查看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理意见,由施工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维修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章 退付流程
第十条 质保期到期后,施工单位向我公司书面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组织物业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共同签字确认。工程管理部按公司工程款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和施工单位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全资、控股、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